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223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3-24 |
文号 | 靖政办发〔2020〕13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3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排查整改方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靖江市3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排查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靖江市3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排查整改方案
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强化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监管机制。实行“四级责任制”,明确市各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压实镇村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加强安全教育,加强源头治理,加强排查整治,督促提供三岁以下托育服务的机构严格落实安全防控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托育机构安全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任务
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彻底消除监管盲区。组织专项摸排检查,摸清托育机构底数,及时发现和消除托育机构安全隐患。促进托育机构规范设置、规范管理、安全运营,建筑安全、食药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卫生安全和安全防护等方面达到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切实保护在托婴幼儿健康安全。
(一)加强源头治理。
1.规范登记注册管理。严格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市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民政局)
2.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将托育机构安全评估内容作为机构备案的重点环节,市卫生健康委认真审核把关申请备案机构提交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将通过备案审核的托育机构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3.即时掌控市场动态。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组织常态化市场巡查,发现未依法登记的托育服务机构,第一时间上报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发现在建的托育服务机构,及时组织各相关安全管理科室、单位进行上门指导。(责任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4.加强源头隐患治理。建立联合协查机制,对登记注册新开业的托育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
(二)实行分类管理。
将托育机构安全监管明确纳入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按安全管理项目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分部门条线制定行业安全管理规范,指导托育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监管。
1.安全防护。指导督促托育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安保人员,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2.食药安全。指导督促托育机构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消防安全。指导托育机构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督促托育机构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责任部门:消防救援大队)
4.建筑安全。指导督促托育机构参照托幼机构建筑使用标准及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租用、新建企业用房;指导督促托育机构依法依规规划建筑布局,配置安装各类消防设施设备。(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5.环保安全。指导督促托育机构参照托幼机构环保要求,安全择址、装修房屋、配备设施设备、选用装饰装潢材料等。(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6.卫生安全。指导督促托育机构做好卫生防疫、预防接种、健康管理。(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三)开展联合整治。
市镇两级齐推进。市级层面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联合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镇级层面,负责市级督查反馈问题的动态整改情况督促监管,同步再排查。(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
1.清理摸底阶段(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对全市托育机构总量进行摸底调查,摸清底数,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机构名册转交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合市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市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一轮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参与检查的部门对应各自职能依法依规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立即停办整改,其他问题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到位。所有问题建档立册,实行销号管理。问题清单反馈至属地人民政府,由属地对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2.整治复查阶段(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市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托育机构组织第二轮全面检查,对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同步发现新问题。第一轮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要求停办整改。新增问题计入问题清单,动态管理。
3.建章立制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市检查组组织第三轮检查,对前两轮检查发现的问题仍未整改到位的托育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总结2020年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行业安全管理内容,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对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实行常态化安全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部门协同机制。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参与,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托育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整治形势,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部署集中整治行动。
(二)建立层级责任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共管”的原则。将任务分解压实到市级部门、到镇、到村(社区)、到企业法人,形成立体化常态管控责任体系。市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协同整治;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承担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底数摸排和常态化安全整治的组织实施,与其他行业安全整治同部署、同推进;村(社区)加强日常巡查,督促整改落实。
(三)建立行业安全标准。
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安全管理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分类制定托育行业安全管理细则,指导专项整治和托育机构自我管理。在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进行动态调整,至2020年底基本形成完整的行业安全标准。
附件:3岁以下托育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参考纲要)
附件
3岁以下托育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参考纲要)
一、设施安全
1.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2.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3.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4.建筑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过消防验收;
5.生活用房设置符合标准,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6.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7.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8.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9.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二、服务安全
1.托育机构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
2.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3.托育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4.保育人员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5.保健人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
6.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保安人员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7.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8.每个班的生活单元独立使用;
9.保育人员配备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10.提供供餐服务的机构,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炊事人员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
三、管理安全
1.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2.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3.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4.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5.托育机构工作人员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6.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四、健康安全
1.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2.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3.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4.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5.建立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的,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跟踪患儿病情,涉及传染性疾病的,启动应急预案;
6.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7.婴幼儿患病期间严禁入托;
8.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9.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