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3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9-29 |
文号 | 靖政发〔2020〕77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泰州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改进行政执法理念,深入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为全市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靖江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意见(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遵循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一次告知、二次提醒、三次约谈、四次处罚”的原则,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推行柔性执法,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经营秩序和创业热情,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任务分工
市司法局是优化涉企轻微违法处置机制的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经省政府同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出台统一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全面梳理制定本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领导集体讨论后,报市司法局审核,由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清单实施后,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实际运用执行情况,及时调整清单的内容。调整的程序同制定程序。
(二)坚持严格审慎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努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并完善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要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企业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
(四)强化各类监督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上一个月清单执行情况,包括执法主体、违法企业、违法内容、适用法律、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决定等内容。市司法局应当强化与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执法监督员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对优化轻微违法处置机制运行的建议。市司法局可以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委监委或检察院处理。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工作落实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规范实施清单。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推行清单工作的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清单的案件严格把关,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真正使此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强化结果运用。将清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调动清单工作推进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对清单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