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8222/2021-001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开发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1-01-25 |
文号 | 靖开安监发〔2021〕2号 | 时效 |
开发区本部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沿江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靖江市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开发区本部实际,在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整治“一年小灶”基础上,继续开展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并纳入三年“大灶”统筹推进,确保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一、排查整治范围
(一)排查范围。冶金等工业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参见附件1)。行业具体划分依据为《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执行。
(二)整治范围。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且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的(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企业)。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指常年使用一个或多个品种的危险化学品,需要仓库、储罐、中间仓库储存的。主要包括:一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二是涉及液氨制冷制氢的;三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自产自用的;四是有氢气、氧气、氮气、氯气、煤气、天然气、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储气储油站点的;五是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电镀、喷涂、印染等作业的;六是涉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七是涉及使用易挥发且产生有毒危害的。
二、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进一步掌握开发区本部冶金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排查治理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环节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能力,规范冶金等工业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制度、培训、管理、设施和现场等方面的措施,逐步夯实开发区本部使用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防范和遏制冶金等工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达到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包括工艺)条件的。
(二)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培训考核。
(三)未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或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未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未建立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台账资料的。
(五)未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备案。
(六)未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的;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未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未与外包作业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七)未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的。
(八)未公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安全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未向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岗位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的。
(九)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修订、评审、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施,并保证使用性能的。
(十)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特殊作业违反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十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存在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十三)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报警装置未与排风装置连锁的。
(十四)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
(十五)存在以新材料、新科技、生物等名义而实际从事化工生产,未准确界定化工企业类别并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十六)生产自用危险化学品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对对外销售的。
四、组织领导
开发区成立开发区本部冶金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组,开发区安监局局局长王瑜任组长,副局长熊志忠任副组长,推进本部冶金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落实。
五、时序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底前)。各相关企业要在全面总结工贸行业专项整治一年“小灶”的基础上,将冶金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纳入三年“大灶”,认真研究规律特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好专项行动。要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推进会等形式,对专项行动工作作出安排,层层发动、广泛动员。
(二)信息填报核查阶段(2021年5月底前)。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基本情况信息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信息填报核查分三阶段实施:
1.企业排查填报阶段(2021年3月底前)
各企业在认真学习方案、掌握整治要点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情况,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要求认真填写《冶金等工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确保报送的基本情况信息准确和完整。《登记表》必须经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实行“零上报”,《登记表》将作为后期核查抽查的重要依据。开发区安监局加强企业填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填报,对未及时进行或者未如实进行填报的企业,报市应急局严格依法查处。
2.核查阶段(2021年4月底前)
在企业填报《登记表》的基础上,开发区安监局按照方案和整治重点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填报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对填报信息有误、填报信息与事实不符等情况,督促企业重新填报。各相关企业要及时填报《冶金等工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3.抽查阶段(2021年5月底前)
市局适时抽查企业填报情况,将企业填报信息准确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填报不及时、填报信息不准确、故意隐瞒或造假等情况的加大查处力度。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6月底前)。
在信息填报核查的同时,各相关企业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制定自查自改工作方案,全面深入查找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风险隐患整改清单, 逐条逐项进行整改(自查表见附件4)。开发区安监局对辖区内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情况进行梳理、研究,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大风险点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与督查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对所有冶金等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
(四)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1月底前)。开发区安监局根据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督查检查,特别是对突出问题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组将依据隐患清单,集中进行督查督办,推进问题整改。
(五)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6月15日前)。开发区安监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推荐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提炼经验做法,在辖区范围内推广借鉴,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分挖掘制度措施、治理方法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成果,为加强和规范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探索引路。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开展冶金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表现,也是助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需要。各相关企业要充分认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狠抓工作落实、担当作为。各相关企业按照统一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明确具体负责人,统筹谋划,精心部署,把握各阶段工作重点,每项任务要层层压紧压实,分解落实。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聚焦问题整改。各相关企业要根据相关工作标准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制定自查自改工作方案,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高质量进行自查、自改、自纠,深入查找自身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清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周期较长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防控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生产安全。
(三)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督能力。开发区安监局对企业隐患整改以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上报重大事项、不开展自查自改、存在重点问题和隐患较多的企业,将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将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如: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环节中的环保设施安全问题,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将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刑事手段的惩治震慑作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四)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总结经验做法。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冶金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工作机制,完善监管工作台帐,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和数据。开发区本部冶金等工业企业工作组将定期督查辖区企业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请各相关企业明确专人负责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治理行动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工作,2021年1月20日前报送本单位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治理行动方案,分别于2021年6月12日前、2021年12月1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6月12日前报送工作全面总结,并报送至开发区1310室。
附件: 1.冶金等工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排查 重点参考目录附件(1.2.3.4).doc
2.冶金等工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基本情况登记表
3.冶金等工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表
4.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自查表
2021年 1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