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713/2024-2670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22 |
文号 | 靖财规【2024】3号 | 时效 | 5年 |
关于印发《靖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靖江市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6号)及我市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靖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靖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靖江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靖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靖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靖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下简称保费补贴)是指用于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户)等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预算约束。综合考虑农业发展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科学合理测算省、市需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需求,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二)政策协同。加强各部门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绩效导向。保费补贴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四)惠及农户。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在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落实农业保险支持举措,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协同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职责:对农业保险工作牵头负总责,加强与相关部门、承保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农业保险工作协调会议,统筹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承保机构遴选,开展农业保险服务评价、考核;指导承保机构建立承保标的核查、损失查勘、理赔服务等工作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农保办)职责:组织落实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配合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承保机构申请拨付保费补贴的相关资料;发挥部门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协调引导农户有序投保,指导农户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健全农业灾害定损调解机制,协调处理重大灾害定损理赔和矛盾调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参与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和结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完成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气象局职责:完善气象数据库,开展气候资料统计分析、气候趋势预测、气象预报预警等工作,协调做好灾害界定,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防灾减损、定损理赔等提供气象数据支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补贴政策
第九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涉及的农业保险品种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和事关群众生活的重要农产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农业设施、农业机械等,以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十条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费率及补贴比例,按照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靖江市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执行。
(一)对中央、省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补贴品种,在自主自愿开展投保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保费补贴:
1. 对水稻(物化成本保险)、小麦(物化成本保险)保险补贴保费的35%,对玉米(物化成本保险)、水稻完全成本、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补贴保费的15%,对油菜保险补贴保费的40%,对大豆保险补贴保费的20%;
2. 对能繁母猪保险补贴保费的40%,对育肥猪、奶牛保险补贴保费的20%;
3. 对农业机械保险补贴保费的20%;
4. 其他纳入省级财政奖补目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业设施保险,与省级奖补合计补贴保费的80%;
5. 其他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符合我市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种,同时未纳入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和奖补范围的,纳入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给予保费补贴。
1. 对芋头保险补贴保费的80%;
2. 对肉牛保险补贴保费的60%。
(三)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农业产业涉及的保险品种,报经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相应调整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预估投保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并纳入预算;按规定填报省级以上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申请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预算不足的,及时追加。对于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由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在次年向省级报送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收到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的申请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 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时,承保机构应当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应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强化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对承保机构的服务体系、服务规范等管理,通过指导、督促和评价等方式,推动承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并将承保机构服务评价结果作为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重要依据和参与承保机构遴选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申请等环节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品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品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 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二十条 允许设立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一个村级组织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补贴管理、调整补贴政策、完善承保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保费补贴;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对相关部门、承保机构、涉农企业、农户等违规使用保费补贴资金、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责令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中央、省农业保险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的,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市级政策及时做好相应调整。政策调整报经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其他有关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