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713/2024-267066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靖江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10-15
文号 时效 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16:07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靖江市财政局           靖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5日



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靖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靖政发〔2022〕35号)、《靖江市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扶持政策(试行)》(靖委办〔2021〕6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设立的全资公司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建设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奖补。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镇村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牵头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二)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及下达扶持资金;

(三)组织指导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扶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推进全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扶持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执行和公示;

(三)组织项目验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四)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组织实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成果应用;

(六)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七条   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村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扶持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申报、实施,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履行相关采购和招投标手续,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做好扶持资金日常管理、项目自评价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项目所在镇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督促村级组织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设立的全资公司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设立的全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包括房屋建筑土建类、设备类、配套设施安装工程类(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需要安装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配套工程)。

第十条  扶持资金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审计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按竣工审计价格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已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奖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村级申报、镇级审核、市级评审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审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在完成项目完工、验收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奖补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照扶持政策进行审核确认,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会同市财政将扶持资金下达至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镇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镇村办公经费、发放村干部报酬等。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村集体所有,项目所在镇应督促相关村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将项目资产及时入账。镇、村两级要做好项目运行管护,保障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原则上应在收到扶持资金后一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位,预算年度内未能支出的需在绩效评价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扶持资金监督。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初审、实施、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靖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靖财农〔2023〕1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靖江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