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靖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5 14:42 浏览次数: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2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靖江市人民中路125号财务科,并在信封上注明“《靖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  发送至642069430@qq.com。


附件: 靖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5日      

附件

靖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涉及配套费的征收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非住宅类建设项目的个人,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住宅类建设项目的个人,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测定,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验收核实的建筑面积预收和清缴配套费。

第四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的镇域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非住宅类建设项目的个人,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住宅类建设项目的个人,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公租廉租房、旧城改造建设、异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整治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二)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全额免收;

(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四)义务教育学校、独立建设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五)市政公用、城市绿化以及其他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六)开发区工业项目:生产性区域(生产车间、仓库等)全额免收。非生产性区域面积(食堂、办公楼、招待所、生活及辅助性用房等)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7%以下的,全额免收;在7%-20%之间的,减半征收;超出项目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全额征收。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规定或者市政府专项批准可以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减免。

根据前款规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相关立项审批和用地、规划审批材料到市数据局建设工程审批窗口缴纳配套费。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督促个人到市数据局建设工程审批窗口缴纳配套费。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持规划验收核实结论、竣工测量报告、配套费缴费票据等资料到市住建局财务部门清缴配套费。

第八条 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道路、桥隧、给排水、园林绿化、道路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出台之日起实施,原靖江市物价局、靖江市财政局于199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规定的通知》(靖价[1998]61号、靖财综[1998]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配套费已缴纳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收费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信息来源: 靖江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