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窗口办事指南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3、医疗机构再注册登记
4、医疗机构校验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发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三、放射诊疗许可
1、放射诊疗许可新证
2、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3、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4、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5、放射诊疗许可遗失补办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服务指南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靖江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
一、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改、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改);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2月3日国发〔2016〕12号);
4、《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2016年12月5日苏卫监督〔2016〕20号)。
5、《泰州市公共卫生类“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试行)》(2018年6月14日泰卫许可〔2018〕8号);
6、《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11月1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二、提交资料
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初审--受理—审核--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签订承诺书后,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一、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改、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改);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2月3日国发〔2016〕12号);
4、《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2016年12月5日苏卫监督〔2016〕20号)。
5、《泰州市公共卫生类“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试行)》(2018年6月14日泰卫许可〔2018〕8号);
6、《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11月1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二、提交资料
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布局、卫生及消毒设施有无改变的说明;如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相关资料;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初审--受理—审核--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时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一、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改、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改);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2月3日国发〔2016〕12号);
4、《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2016年12月5日苏卫监督〔2016〕20号)。
5、《泰州市公共卫生类“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试行)》(2018年6月14日泰卫许可〔2018〕8号);
6、《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11月1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二、提交资料
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和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名称(非迁址,如变更路牌、门牌或路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初审--受理—审核--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发)
一、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改、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改);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2月3日国发〔2016〕12号);
4、《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2016年12月5日苏卫监督〔2016〕20号)。
5、《泰州市公共卫生类“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试行)》(2018年6月14日泰卫许可〔2018〕8号);
6、《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11月1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二、提交资料
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补发);
2、卫生许可证损坏的,提交损坏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3、卫生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初审--受理—审核--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一次性告知书
一、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改、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改);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2月3日国发〔2016〕12号);
4、《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2016年12月5日苏卫监督〔2016〕20号)。
5、《泰州市公共卫生类“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试行)》(2018年6月14日泰卫许可〔2018〕8号);
6、《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11月1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二、提交资料
1、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注销);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初审--受理—审核--审批同意--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靖江市医疗机构注册登记
一、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政府令第81号,根据2018年5月6日省政府令第 121 号修改);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18〕19号);
5、《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
二、提交资料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单位(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合伙申请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的结构;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有关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0、医疗器械和设备清单;
11、药品种类清单;
12、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注:先用电子件申报,复印件须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审核。)
友情提醒:
1、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请预先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
2、医疗机构需同时向消防、环保部门咨询办理相关手续,提交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2018年5月6日省政府令第 121 号修改)。
二、提交资料
(一)变更名称
1、变更申请报告(医疗机构盖章,说明变更的原因理由及相关证明);
2、医疗机构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章);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1-6项同“变更名称”;其中《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由现任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8、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对卫生院、村卫生室:(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卫生院院长任命的文件或变更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2)对村卫生室变更,也可变更后的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对个体民营医疗机构:(1)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2)原法定代表人的2份保证书(资料真实性、债权债务);(3)股份制的还需要所有股东同意书。
9、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表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学历与职称证书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
第1-6项同“变更名称”;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注意签字、盖章);
8、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表(由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9、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表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学历与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地址
第1-6项同“变更名称”;
7、变更地址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8、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9、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10、资产评估报告;
1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
12、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4、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的结构;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5、医疗器械和设备清单;
16、药品种类清单;
17、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
(五)变更诊疗科目
第1-6项同“变更名称”;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8、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10、相关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11、变更诊疗科目后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原核准登记事项”必须填全,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要填写需要变更的事项。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栏应填写所需资料的名称。对于村卫生室,卫生院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栏签字盖章。
2、所有复印件必须单位盖章,送材料时应带原件予以核查。
3、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正反两面都要复印。
4、申请材料除需要签字外,全部打印并每页都要盖章。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医疗机构再注册登记
一、许可依据
1、《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2018年5月6日省政府令第 121 号修改)。
二、提交资料
1、更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告;
2、医疗机构再注册登记申请表;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审核--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医疗机构校验
一、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2018年5月6日省政府令第 121 号修改);
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二、提交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现场审查结论》;
3、《校验现场审查标准自查评估表》;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5、年度工作总结(要求用四号字A4纸打印,字数不少于600字);
6、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及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8、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发
一、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2018年5月6日省政府令第 121 号修改);
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二、提交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许可证损坏的,提交损坏的许可证原件;
3、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审核--审批同意--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一、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2018年5月6日省政府令第 121 号修改)。
二、提交资料
1、注销申请报告(说明注销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审核--审批同意--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放射诊疗许可新证
一、许可依据
1、《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二、提交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和职业健康证明(复印件);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5、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
7、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8、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一、许可依据
1、《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二、提交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和地址名称相关证明材料;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变更项目年度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6、变更相关许可项目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和职业健康证明(复印件);
7、变更相关许可项目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8、变更相关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
9、变更相关许可项目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10、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一、许可依据
1、《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二、提交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本校验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本校验周期新增放射工作人员或职称、培训进修情况有变动的应附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8、本校验周期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9、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一、许可依据
1、《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二、提交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正、副本;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审核--审批同意—出具批复--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放射诊疗许可遗失补办一次性告知书
一、许可依据
1、《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二、提交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报刊遗失公告;
4、遗失副本的,应提供所有射线装置明细清单;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审核--审批同意—制证--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一次性告知书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3、《关于优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职健〔2021〕4号)。
二、提交资料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3、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9、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不要求进行专家评审,不需要上述6、7材料,第4预评价报告结论必须为“合格”。)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审核--审批同意—出具批复--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3个月),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靖江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3、《关于优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职健〔2021〕4号)。
二、提交资料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3、结论为“合格”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7、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审核--审批同意—出具验收文件--送达。
四、办理期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3个月),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