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窗口办事指南
1、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
2、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3、外商投资公司备案登记
4、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6、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7、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8、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服务指南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8.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9.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公司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 变更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发照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2)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3.经依法确认的清算报告。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其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股权转让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变动的无须提交。 6.新的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发照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 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发照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资信证明。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8.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9.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发照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依法约定签署人员的除外)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商投资合伙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变更决定书。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 ◆变更经营范围,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合伙人住所,应当提交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变更认缴、实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入伙变更,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中方非自然人合伙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 ◆退伙变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发照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申请书中填写信息即可)。 ◆清算人(变动)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