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期”内单位如何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参保登记?

发布时间:2026-09-21 10:48 浏览次数:

答:《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规定,企业养老保险经办实行按月申报核定制度,每月7日至10日为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结算期(以下简称“结算期”)。结算期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在此期间如果有新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可通过“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预登记”模块办理相关业务,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依次点击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预登记,填写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后,点击提交。结算期过后,员工参保状态自动转为参保缴费。

信息来源: 靖江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