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3218311/2020-00952 | 主题分类 | 其他,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15 |
文号 | 时效 |
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4.26”高处坠落轻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26日18时左右,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堆放货物的“田园物流”内,一名到企业应聘的在场人员在货车上拉栏板时坠落至地面。事故造成一人轻伤。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受靖江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应急局和西来镇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略。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赵某涛,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投资人;
赵某清,赵某涛之子;
陈某华,到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应聘的在场人员,伤者。
二、事故询问调查基本情况
陈某华和赵某涛、赵某清的询问笔录部分描述有矛盾,且第三方的询问调查无法有效佐证。但通过询问调查可以确定以下事实:陈某华于4月26日上午到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应聘工作,4月26日下午赵某清看到陈某华爬上货车帮忙固定栏板时没有进行阻止。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6日下午,赵某清通过手机应用“货拉拉”叫了一辆货车用来发货,货车和驾驶员为手机应用“货拉拉”自动分配。17时左右货车到该厂堆放货物的“田园物流”装货,18时左右装货基本完成。装货完成后,货车驾驶员叫唤:有没有人帮忙拉栏板?然后陈某华便爬上车去帮忙,赵某清看到陈某华爬上货车时没有进行阻止。陈某华站在货物上拉卡车栏板时失足从卡车上摔下来,造成颈部脊椎错位,压迫神经,下身无法移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赵某清迅速将陈某华送往靖江市人民医院救治。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4月29日伤者家属因治疗费用纠纷举报至“12345”热线,相关部门方才知悉。
四、事故进展情况
陈某华受伤后被立即送往靖江市人民医院救治,后于5月3日转院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术后陈某华颈部脊椎已经回位,肢体功能正在恢复。6月17日转院至靖江市西来镇中心卫生院。
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和陈某华已申请工伤鉴定,目前正在等待市人社部门鉴定。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
伤者及其家属未提供病历和诊断报告,根据询问调查,伤者颈部脊椎错位,压迫神经。此次事故造成一人轻伤。
六、事故调查结论
根据调查询问情况,认定陈某华于4月26日上午经人介绍到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应聘。4月26日下午陈某华在临边协助固定栏板时,脚底一滑,失足坠落地面致伤,导致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陈某华在临边协助货车驾驶员固定货车栏板时,脚底一滑,失足坠落地面致伤。
2.间接原因
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对应聘人员管理不规范,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陈某华在临边帮忙固定货车栏板时,脚底一滑,失足坠落地面致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免于追究其责任。
赵某清,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实际控制人,对应聘人员管理不规范,在看到年老的陈某华爬上货车协助驾驶员固定栏板时,没有予以阻止;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赵某清作出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要加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靖江市昌旺标准件厂“4.26”一般高处坠落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