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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靖江市孤山镇 发文日期 2025-12-31
文号 时效

关于印发《孤山镇公共交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6 14:52 浏览次数:

机关各办、中心,各驻镇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孤山镇镇级公共交易项目的建设行为,确保镇级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流程优化、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靖财购〔2025〕9号)、《靖江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靖财购〔202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与组织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镇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且未达到上级公开招标标准的公共交易项目。项目具体限额标准,依照当年有效的《靖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督机制

构建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并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确保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三)问责机制

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公共交易活动中,一经发现存在化整为零、恶意串通、评审结果不公、无故违约、泄露秘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绝签订合同等违规行为的,将立即中止或终止相关项目流程,并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本镇公共交易活动资格等措施。

(四)回避制度

参与公共交易活动的人员,与成交单位存在近亲属、劳动关系、持股任职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五)三方服务机构选用

公共交易项目所配套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预算审计、监理、测绘、检测等),由年度公开招标确定。由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代表镇政府与选定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责、费用、考核标准及违约责任。招标办应会同项目牵头科室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常态化监督,并依据协议约定及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后续合作的重要依据。

二、交易限额标准与实施方式

(一)项目限额标准

1.各类公共交易项目的具体标准及对应的发包平台,严格依照当年有效的《靖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上级关于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

2.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填写《孤山镇公共交易项目审批表》(附件1),进入镇级平台统一组织交易。

3.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填写《孤山镇自行组织发包项目审批表》(附件2),由牵头科室依照本细则规定及《孤山镇工程项目(自行发包)文件模板》(附件4)自行组织发包,采购服务类项目从“苏服采”平台直接选定。

(二)交易方式确定

1.常规项目交易:进入镇级平台交易的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具体交易方式由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决定。

2.应急项目交易:应急工程项目填写《孤山镇特殊项目会签单》(附件3),经认定后,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应急工程的认定及具体交易方式须报领导小组会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2.1应急工程定义与范围

应急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灭火等抢险整治工程;

②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抢险整治工程;

③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

⑤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抢险救灾工程;

⑥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类项目工程;

⑦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项目。

2.2应急工程的认定材料要求

①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方案、工期、投资估算等基本情况说明;

②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③《孤山镇特殊项目会签单》(附件3)。

3.特批项目交易:项目因下列非应急类特殊情形之一,且不适用于本条第2项“应急项目交易”规定,确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可按特批程序确定成交单位,填写《孤山镇特殊项目会签单》(附件3)。具体情形包括:
    ① 因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紧急部署(非因突发事件引发),有书面指令且时限极端紧迫,无法进行正常招标采购程序的;
    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特批程序:须由项目牵头科室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项目不适用应急程序而需特批的理由,并附上级指令、紧迫性论证、保密依据等必要的证明材料,报请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并保留完整决策记录。

三、项目评审管理规范

(一)评审方法选择。项目评审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采购需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等法定方法进行,确保评标工作科学、公正、有据可依。

(二)评审小组组建。项目评审小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项目牵头科室最多指派1名负责人作为招标人代表,其职责仅限于客观介绍项目情况,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审。其余评审成员应从相应专家库中由项目牵头科室(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小组名单应在评审前确定,并严格保密至成交结果公告。专家评审费可由招标人直接支付,也可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代为支付。

(三)特殊专家选用。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可直接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确保评审质量与项目需求相匹配。

(四)质疑投诉处理。公共交易活动中的质疑,由项目牵头科室(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初步答复;投诉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牵头科室应对质疑投诉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负责。

四、项目实施与合同管理

(一)立项与预算审批

项目由牵头科室提出,负责组织前期测绘、勘探及预算编制,明确预算价、资金来源与建设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启动采购程序。未履行立项与预算审批程序的,不得组织实施。

(二)合同签订与备案

确定成交单位后,项目牵头科室应按规定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拒绝签订或未按招标(采购)文件及其承诺签订合同的,视为严重违约。招标办应不予退还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响应文件保证金,并负责将其列入本镇公共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含)内禁止其参与本镇所有公共交易项目。同时,采购人有权按照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在符合项目需求的前提下,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单位,或根据项目情况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定递补成交单位的,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原成交单位的报价。具体处理事宜,由领导小组依据本细则、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以及其行为对项目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其中可包括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合同须明确约定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标准、质量保证(保修)责任,以及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超合同金额10%)、质量保证金(鼓励以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等核心条款。

工程类项目的质量保证责任,应遵循国家关于清理规范保证金、推广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的政策要求,优先通过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非现金形式落实;确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其形式、比例及返还期限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最新相关规定。

合同签订后须报招标办备案。

(三)合同变更控制

1.原则上,所有项目最终经审计的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

2.严禁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项目最终结算价必须以合同及经有效审批的变更文件为唯一依据,严禁任何无合同、无审批的增量费用纳入结算。 

(四)项目验收与支付

1.项目竣工或交付后,由项目牵头科室会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小组(≥3人),依据合同、图纸及质量标准进行履约验收,共同填写《公共交易项目履约验收书》(附件6-1或附件6-2,根据项目类型选用),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是办理结算支付的前提。

2.验收通过后,项目牵头科室应及时联系结算审计单位完成结算审计。

3.履约保证金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对应聘请而未及时申报监理单位的项目,相关责任与后果由项目牵头科室自行承担。

(五)合同期满与重新采购管理

对于有明确服务期限、期满后需重新履行采购程序的项目(如物业管理、运维服务等),项目牵头科室必须在该项目原合同服务期届满日之前至少三个月,向镇招标办提交正式的重新采购申请,启动新一轮采购流程,确保服务无缝衔接。因牵头科室未遵守本规定导致采购程序延误或服务出现空窗期的,相应责任由该科室自行承担。

五、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一)归档责任与内容

所有公共交易项目档案管理遵循“谁组织、谁主责”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责任分工与移交:交易活动组织方(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的项目牵头科室)负责收集、整理从项目立项至合同签订全过程的文件材料;项目牵头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履行阶段的全过程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书、结算审计报告、变更审批文件等)。

2.保管模式:项目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牵头科室应按以下规定办理:通过镇级平台发包的项目,应将完整档案资料移交至招标办,由招标办统一负责保管与日常管理;自行组织发包的项目,档案由牵头科室自行负责保管。

3.内容要求:档案应包括从项目立项至结算审计全过程的书面、音频、视频及电子数据等所有文件材料,确保资料齐全、过程可溯。

(二)保管与利用

1.项目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 

3.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确需借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书面借阅手续(附件7),限期归还。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孤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镇招标办承担)。本细则中关于交易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等具体规定,若与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最新发布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上级规定为准;上级规定调整时,本细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新标准,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靖江市孤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 靖江市孤山镇